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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2001年04月28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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