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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六十条

    纳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条

    纳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2001年04月28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条

    纳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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