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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