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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30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30日修订)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04月30日发布,2015年04月30日实施)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于2008年01月01日生效) (2007年11月30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30日修订)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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