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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三十六

    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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