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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三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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