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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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