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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2020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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