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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06月01日生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
三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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