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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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