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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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