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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02月01日生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一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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