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