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 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