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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02月01日生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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