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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02月01日生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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