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