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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02月01日生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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