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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30日生效)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6年12月30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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