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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30日生效)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6年12月30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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