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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30日生效)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6年12月30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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