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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30日生效)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6年12月30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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