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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1年06月25日修订)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修正版) (2008年05月25日发布,2008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12月19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8年05月25日修订)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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