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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1年06月25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修正版)
(2008年05月25日发布,2008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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