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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1年06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修正版) (2008年05月25日发布,2008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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