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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1年06月25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修正版) (2008年05月25日发布,2008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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