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