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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印刷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08月02日生效) (2001年08月02日发布,2001年08月02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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