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二十四、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