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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出版管理条例(于1997年02月01日生效) (1997年01月02日发布,1997年02月01日实施,2001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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