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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出版管理条例(于1997年02月01日生效) (1997年01月02日发布,1997年02月01日实施,2001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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