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