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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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