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