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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