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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于2003年01月20日生效)
(2002年12月14日发布,2003年01月20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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