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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07月01日生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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