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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07月01日生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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