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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二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第四十五条中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修改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删去第五十八条中的“拍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07月01日生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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