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三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