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三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