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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07月01日生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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