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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10月07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07月01日生效) (2003年05月18日发布,2003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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