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及有关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