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