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风控宝
风险预警网
惠法法律法规案例系统
修尔信|信用修复报告
信富生活
登录
注册
帮助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标题
全文
首页
案源中心
司法案例
合同文本
法律法规
新闻中心
标准规范
律所律师
司法法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07日发布,2013年12月07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10年03月01日生效)
(2009年09月09日发布,2010年03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让营商环境更稳健
电话
400-007-8989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
快速登录
账户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绑定手机号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