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六十、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删去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