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生效)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改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增加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