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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生效)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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