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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 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04月28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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