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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04月28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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