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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于2016年07月02日生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7月02日实施)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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