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